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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劳动者医疗期那些事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6-18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一、什么是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1995-5-23)(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因此,医疗期是劳动者依法可以享受的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于治病养伤休息的期间,但并非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学上的治疗期。

二、医疗期的长短应当怎样确定?

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因此,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时间长短应当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两点衡量确定,依法享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三、医疗期采用怎样的计算方式?

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1995-5-23)第一条规定,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因此,医疗期的时限并非是让劳动者连续休满,而是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在一段日期间隔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四、医疗期内,劳动者享受怎样的待遇?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以下简称《山东省转<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全额工资,但需依法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可依据哪些事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非法解除应承担怎样的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与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

六、医疗期内,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医疗期内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解除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并非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36、39条规定,出现以上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区别是用人单位依照第36条规定解除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依照第39条解除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七、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因伤情严重无法继续工作怎么办?

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同时,根据《山东省转<通知>》第二条、职工非因公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各地劳动鉴定机构按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其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八、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可以解除,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必须同时满足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这两点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最高不超过12个月。若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法定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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