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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社会保险那些事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4-26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特别将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011年7月,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保法》)的出台,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凡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险种依法参加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一种社会安全制度,所以和每一个劳动者都息息相关,那么我们就一起来说说社会保险这些事情吧。


一、社会保险怎样缴纳?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合称为“五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负担18%,个人负担8%

2、医疗保险:单位负担7%,个人负担2%;困难单位可以按5%缴纳,全部由单位负担。

3、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按0.2%到2.85%的比例缴纳,全部由单位负担。

4、生育保险:按1%的比例缴纳,全部由单位负担。

 

   5、失业保险:单位负担0.7%,个人负担0.3%。


二、五险的作用。

1、缴纳养老保险满足最低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2、缴纳医疗保险可以获得医疗保险报销;如果在职缴费累计满足最低年限后,退休后能够不用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费而可以享受比在职报销水平更高的医保待遇。

3、缴纳生育保险可以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和分娩手术的费用。

4、缴纳失业保险可以在失业时获得失业保险金等补助。

 

    5、缴纳工伤保险可以在遇到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得到补偿。


三、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

1、《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因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明确将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纳入诉讼解决。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职工如何享受失业保险?         

【申领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均有规定: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另外,《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申领程序】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发放,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本人;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另外,《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七条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享受待遇的期限计算】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均有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其他社会保险问题汇总。

1、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缴纳基数较低,员工能否在离职时要求企业将社会保险费补偿给员工个人?

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保险待遇和赔偿金,但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保费直接补偿给其个人。


2、企业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如何处理?

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3、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能否要求双份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即医疗费用不能同时向第三人和工伤保险基金同时主张,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提出赔付,且原则上最终费用应由第三人承担。

另外,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则进一步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4、用人单位能与劳动者约定发补助代替缴纳社保费吗?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图省事或降低费用,就让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书面声明,但是,即便不缴纳社保费是劳动者提出的,并且经过双方合意,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将社保费以补助的形式支付给了劳动者,这些做法都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应当履行自己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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