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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哪些手续?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6-28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实践中,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某些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对劳动者的再次就业、社保的办理及待遇的享受造成不利的影响。对此,《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怎样的证明及办理哪些手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那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哪些手续?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相关证明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哪些手续?

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履行怎样的相关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二)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在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形,因此《劳动合同法》做了专门规定。首先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三)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四)出现相关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出现相关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义务。

实践中,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一些劳动争议,有些因为时过境迁,劳动合同文本灭失,导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无从查证,劳动仲裁及法院等机构难以查明事实,既不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又影响劳动争议的客观处理。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和管理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义务。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条明确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具备的内容,用人单位制作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格式可参照该规定的要求。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以及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又是用人单位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环节。因此,建议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制作规范的证明文本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以便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因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这一权利,依法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不得以扣押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用人单位,本条明确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非法扣押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本条根据对劳动者是否造成损害予以了区别规定。首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其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因此,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损害的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给劳动者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是对劳动者实际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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