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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那些事儿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6-24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为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若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赔偿。那么,在实践中,如果是因劳动者原因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能承担怎样的法律风险?应当怎样处理?下面,我们就来说说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那些事儿。

    一、用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表明已经书面通知而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否则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用工满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不与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即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出现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能承担怎样的法律风险?

    1、没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规定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性措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不签订,人单位也未依法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不仅要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还得额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风险。并且这个情况下,支付的时间最长是11个月。

    2、没签劳动合同,将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不签订,而人单位也未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不仅需要支付劳动者11个月的双倍工资,还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四、出现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怎样依法处理,以降低用工风险?

    1、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因此,建议各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作用,人力资源部门要与工会密切配合,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规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促使用人单位加强用工自律,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自觉行动。

   2、实行人性化管理,适时向劳动者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增强员工归属感,还可以避免因未及时续签带来纠纷,减少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损失。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先向劳动者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收到通知书后仍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保留相关证据,并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3、及时终止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履行签字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1份。对于不愿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向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于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4、“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因此,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时一定不要漏项,不要怕麻烦,并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上签字。

    5、加强证据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证据”是处理劳动纠纷的基石,当事人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加强证据收集存档工作。这也是用人单位预防劳动争议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凡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发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用人单位都应当收集、整理劳动者签收的送达回执,作为证据进行存档。

    综上,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现实中有很多不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赔偿,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违法法定义务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当事人的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在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时,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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