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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那些事儿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7-11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建立职工名册既是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条件,又是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那么,什么是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单位未订立职工名册有哪些法律风险?下面我们来说说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那些事儿。


一、什么是职工名册?

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制作的用于记录本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保护和约束:一是解决劳动者维权时,起到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作用。实践中,有些劳动争议是有关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对此,劳动者自己很难举证,但可以请求让用人单位提供职工名册等文件加以证明。同样,用人单位也可以以职工名册来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二是便于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要掌握企业实际用工等情况。这既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有效形式,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同时,建立职工名册也会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减少因不规范用工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该条是对职工名册内容的规定,单位在建立职工名册时内容须具体、合法、有效。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等劳动者基本信息,以及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用工信息。

三、对于没有建立职工名册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及相关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1、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但是并未规定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处以2万元的罚款,明确了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风险,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2、正确做法:

(1)用人单位须及时建立职工名册,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建立职工名册的时间,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建立。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按要求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应该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3)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由劳动者在核实名册内容后签字确认,并由用人单位保留劳动者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

(4)职工名册应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存档留存备查。

用人单位没有建立职工名册或者建立职工名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不会立即处以罚款。但是,责令改正却逾期不改正的,该用人单位将会受到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依法及时建立职工名册可以用来明确用工关系,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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