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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工资那些事~~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4-25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工资总额的组成

 

根据《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根据《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与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午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和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与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及其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医疗补助费及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之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及其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低工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二条规定:

在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工资仲裁时效

工资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工资支付

1

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作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

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

1、病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2、事假: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3、工伤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4、劳动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和产假、哺乳期假等假期期间,其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工资应怎样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则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4

拖欠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5

因用人单位停产、歇业等原因支付的工资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四条 企业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欠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劳动仲裁举证责任告知


(1)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不能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举证期限。《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载明举证期限和要求。 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一般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4)证据形式。《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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