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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城区天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工管理制度

来源:济南市钢城人才超市 时间:2020-12-30 作者:济南市钢城人才超市 浏览量:

2020年12月26日,钢城区天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召开第一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大会审议并通过《钢城区天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工管理制度(修改版)》,现公示如下:

钢城区天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职工管理制度(修改版)

(2020年12月26日第一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促进企业生产建设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服务单位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并经第一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条  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  职工违规违纪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理外,应有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违规违纪处理坚持教育与处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由钢城区天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简称天瑞公司)及各部门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具体实施。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天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

第七条   鉴于天瑞公司用工形式的多样性,职工在遵守天瑞公司规章制度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服务单位制定的合法规章制度。

 

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一条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第二条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第四条  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第五条  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第六条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

 

第三章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司综合部是劳动纪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各服务单位对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情况负有教育、指导、督促、检查和处理职责。各服务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第二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遵守生产(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睡岗、无故脱岗、串岗、旷工;

(二)生产(工作)时间必须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团结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消极怠工;

(三)生产(工作)时间不得从事打扑克、下棋、上网聊天、玩游戏、处理个人事务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职工因工作打电话应尽量缩短时间,不得在电话中聊天。不得使用电话、传真机、打字机、复印机、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办私事;

(五)职工上班时应保持衣着、仪表整洁,按有关规定着装、佩戴劳保防护用品;

(六)生产(工作)时间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从事私人的经营活动;

(七)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扰乱生产(工作)秩序;

(八)严禁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

(九)严格执行公司的考核制度,服从公司的工作岗位调整以及薪资调整;

(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  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职工必须遵守事先请假,遇特殊情况事后补假的原则。未按审批权限得到批准或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者,一律按旷工处理。休假期满应按时返回本岗位并及时向准假部门销假。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做到及时、公开考勤,考勤要有个人、考勤员、负责人三者签字,缺一不可,不得弄虚作假、瞒报缺勤。工资要严格按考勤通过银行代发,特殊情况需要现金发放的必须本人领取,劳动者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应当在代领时提供有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和职工本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公司对在岗人员实行综合考评制。对于考评不合格的人员,由公司进行内部岗位调整,按照薪随岗动的原则,薪资随之调整。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或拒绝岗位调整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明确管理权限,对职工请假期限不得越权审批,对违反劳动纪律者不得徇私情。

第七条  各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劳动纪律教育,有计划地对新进职工进行劳动纪律观念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纪律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公司负责抽查职工劳动纪律情况。

第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或者每次旷工不足5天但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职工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对不执行请销假制度或采取欺骗手段休假者,一经查实,均按旷工论处。情节严重者,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提供虚假证明者,要严肃处理,对造成较坏影响的,可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虚报冒领工资或津贴者,并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全面检查和对薄弱环节进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情况进行督察,一经发现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检查、处理结果要记录在案。在做好对检查出的违纪现象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对劳动纪律管理不力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将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十四条  职工在上班期间打架斗殴,构成违法的,交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十五条  职工应严格遵从服务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参照服务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员工培训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新员工岗前培训:组织新员工学习公司管理规定,岗位职责,行为规范、法律法规等内容,考核合格后,由员工确认签字。

第二条  配合服务单位,进行岗前安全制度、职业危害、劳动保护、消防知识等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条  新员工到岗采用师傅带徒的形式,熟悉岗位工艺流程,了解安全规定,掌握操作方法,尽快成为一名合格员工。

第四条  根据服务单位的特殊要求,联系专业培训机构进行所需行业取证培训,满足服务单位需求。

第五条  岗中培训,配合服务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岗位技能、安全、环保、质量等知识培训教育,并进行理论和实际考试,建立相应培训台账。

第六条  根据服务单位不同需求,组织相应培训教育。  

第五章 职工薪酬 

 

第一条  企业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应在听取工会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并告知全体职工。     

  第二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第三条  公司工资构成一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中夜补贴、加班费、临加临减等。

第四条  职工绩效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主要是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实际出勤天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主动性、责任心)和工作完成情况(数量、质量、效率)等因素并根据所属服务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司必须按月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工资以货币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则相应提前。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     

第六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在法定时间内给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任务的,职工在服从安排、坚守岗位的前提下,应获得不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  职工依法享有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休假期间工资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规违纪的处理原则、种类

第一条  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求是,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条  职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

(一)组织处理措施: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

(二)纪律处分种类:警告、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对违规违纪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同时进行。

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对员工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职工进行相应的工资扣减及追究职工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管理规定

 

第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三)违反生产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险肇的;

(四)违反设备管理规定,造成设备事故或险肇的;

(五)违反工艺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造成工艺事故或险肇的;

(六)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导致质量异议、质量事故或险肇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的;

(八)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九)贪污贿赂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企业财物的;

(十一)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或通过其他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

(十三)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

(十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十五)失职渎职,给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造成较大影响,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十六)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社会秩序的;

(十七)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制作、传播有关公司的虚假消息,对公司或服务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八)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连续旷工5天以上的或每次旷工不足5天但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或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职工在工作时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服务单位重大损害的;

(五)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服务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被服务单位得知并提出,而劳动者仍拒不改正的;

(六)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诈的手段与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造谣中伤、恶意攻击他人及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或指使他人参加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的或违反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  

(八)职工诉求未与公司及服务单位对接、沟通,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媒体反映,事实不属实且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

(九)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违规违纪处理程序

第一条  给予职工处理由各单位(部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公司统一行文批复,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实施。

给予公司各单位(部室)负责人的违规处理,需经公司研究同意后,由公司综合部统一行文公布。

第二条  给予职工处理,必须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经过认真讨论,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允许职工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做出决定,其中留用察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应由各单位提出,征求单位工会意见后,上报天瑞公司综合部,并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条  在给予职工处理时,必须书面通知职工本人(确实无法通知到本人的,要通知到其家庭或在公司网站公告),并将其处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时,可在公布处理决定后向同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未做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九章 请假及离职管理规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职工必须遵守事先请假,遇特殊情况事后补假的原则。未按审批权限得到批准或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者,一律按旷工处理。休假期满应按时返回本岗位并及时向准假部门销假。

    (一)事假。职工因故需要停止工作申请事假的,应当事先填写注明事由、请假天数的事假条,办理请假手续。事假连续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二)病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非住院治疗的,凭县(区)及以上等级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材料办理休病假手续;需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县(区)及以上等级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病历、检查结果、用药和缴费清单、住院手续等)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当天未能办理的,三日内须带齐相关证明补办;病情较重本人无法办理的,须委托家人在一周内补办,否则视旷工处理;

(三)产假、 哺乳假、 婚丧假、 探亲假等,严格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离职规定。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向其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如果员工不辞而别,天瑞公司应当按照旷工处理, 并在公司网站(www.gczhaopinwang.com)进行公示;对于超过天瑞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旷工时限的,天瑞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办理辞职的,给天瑞公司造成损失的,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服务单位接受辞职申请后,辞职员工务必在15天之内到天瑞公司办理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自己全权承担,与天瑞公司无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原有规定与此相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二条  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可参照服务单位办法执行,由服务单位提供相关依据,由天瑞公司进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天瑞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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