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济南市钢城人才超市!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普法讲堂

法律加油站——说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同期间应当怎样计算那些事儿

来源: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12-02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对于案件不同流程有相应的办理期间,那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同期间应如何计算?按工作日还是按自然日计算?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这些事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八十条规定,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十日”指工作日,“十五日”、“四十五日”指自然日。

本条明确了不同期间的不同计算标准,有利于保障调解仲裁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调解仲裁活动的严肃性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性。

《办案规则》中关于期间的规定既有对仲裁委员会的,也有对当事人的。

其中,“三日”的规定主要有:《办案规则》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本条是对回避申请的决定期间;《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本条是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留置、张贴的视为送达期间。《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条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请求延期开庭的期间。

    “五日”的规定主要有:《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本条为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补正期间;《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本条是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期间;《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条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期间或向申请人作出不属于管辖范围书面说明的期间;《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本条是撤销案件后书面通知当事人的期间;《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本条是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的期间及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的期间;《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本条是仲裁委是否受理反申请的期间;《办案规则》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本条是仲裁委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的期间;《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本条是仲裁庭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的期间。《办案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本条是关于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的期间及仲裁委决定受理的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的期间。《办案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本条是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期限为五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为五日等。
    “十日”《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本条规定主要有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间;《办案规则》第七十条规定,“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本条是仲裁庭庭前委托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后未达成调解协议而应当开庭审理的期间;

    

“十五日”、“四十五日”的规定,《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本条是仲裁庭裁决案件的期限为四十五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本条是双方当事人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的期限为十五日。

    综上,仲裁委及当事人在仲裁案件审理流程中都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超出法定期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热门话题
推荐文章
客服服务热线
0531-75873088
工作日 8:30-17:30
咨询反馈
常见问题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天瑞人力公众号
人才超市客户端

主办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委组织部  济南市钢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单位:钢城区天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钢城人才超市 本网站所有信息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地址: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52号 邮编:271104 鲁ICP备16028630号-2

总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