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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仲裁庭委托调解那些事儿

来源: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11-11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七十条规定,“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本条对仲裁委调解职能做了延伸性规定,即在仲裁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既能综合发挥不同调解方式的优势、保证争议处理效率,又限定了委托调解应在开庭之前实施,明确了未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开庭审理的期限。那么,什么是委托调解?委托调解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委托调解与仲裁庭审应当怎样衔接?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这些事儿。

【委托调解】

委托调解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特定阶段即立案受理后开庭前,仲裁庭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对争议进行调解,而委托调解决定的作出归于仲裁庭的一种调解方式。

【委托调解的适用】

一、适用时间和条件

1、时间在受理之后,开庭之前

与调解建议书发出的时间是在受理之前相区别,委托调解的适用时间是在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在这一阶段,一方面,仲裁庭对案件基本情况有了初步了解,能够对案件是否适合调解做出判断;另一方面,当事人在接到另一方提交的答辩书和证据之后,或者在仲裁庭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之下,可能对案件的预期产生了新的认识,能够更加理性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2、需当事人双方均同意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实行委托调解;仅一方同意的,不可以实行。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案件受理前双方当事人进行过先行调解,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仍可以启动委托调解程序。

二、庭前调解与委托调解的区别

1、调解主体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庭前调解,其调解主体为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

而接受仲裁庭委托调解工作的对象除了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具有调解能力的个人。这是因为,委托调解其实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人在受委托的前提下行使仲裁庭的调解权力,其调解的正当性基础是仲裁委员会的法职责及其授权在实践中,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选择委托调解的对象。

2、调解时间不同

庭前调解是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若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庭前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前开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此,庭前调解的时限为十五天。

而委托调解则在仲裁委受理案件之后,开庭之前,由仲裁庭委托相关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委托调解的期限为十日。

三、委托调解的方式

为方便受委托的组织、个人开展调解工作,实行委托调解,仲裁委员会一般需要发出委托调解函。受委托的组织、个人可以前来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指引当事人前往受委托的组织、个人处接受调解。

四、委托调解函的内容

委托调解函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委托调解的期限;出具委托调解函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及委托第三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仲裁委员会在出具委托调解函的同时,应当一并移送案卷材料,并在委托调解函中列明所移送的材料名称和份数。

【委托调解与仲裁庭审的衔接】

    《办案规则》第七十二条“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委托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委出具调解书。

  如果对部分内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的,仲裁委可以协调变更调解协议内容,并根据变更后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委托调解后未能在十日内达成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的,则委托调解程序终止,仲裁委员会应当开庭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调解的期限应当计入审理期限,不能作为中止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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