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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些事儿

来源: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11-01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如何合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1、劳动者可以选择不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可以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那么,对于劳动者要求继续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应怎样延续相关义务?若双方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应怎样处理?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这些事儿。

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双方劳动关系应怎样延续?

参照2019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十二条“关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问题。”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般应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主张经济赔偿金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纠正错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继续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那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后,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应当怎样处理?

照鲁高法[2010]84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3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后,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计算。”因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后,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工资。

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怎样处理?

参照2019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释明变更请求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劳动者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确实双方无法继续履行的,仲裁机构应向劳动者释明变更仲裁申请为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其他维权途径。但劳动者仍坚持要求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将会面临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那么,双方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十二条第三规定,“上述‘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二)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四)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五)劳动者已入职新用人单位的;(六)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向劳动者提供合理工作岗位,但劳动者拒绝的;(七)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三、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应当怎样处理?

参照《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用人单位仅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不宜认定为‘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仲裁案件审理中,用人单位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为由进行抗辩,而没有其他事由的,有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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