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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实行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济南市钢城人才超市 时间:2019-08-30 作者:济南市钢城人才超市 浏览量: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降低家政服务机构的经营风险,提高从业人员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发〔2018〕86号)和《关于加快推动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落地落实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94号)有关规定,现就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实行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机构和人员范围       

  家政服务机构为从事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16至60周岁)购买包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补助。

(一)机构范围。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已进行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从事家政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照)经营范围中以家庭服务为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的企业或单位 (以下统称家政服务机构)。

(二)人员范围。与符合上述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三方协议)的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

  二、商业综合保险险种

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在保险期内,从业人员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以及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丧葬补助、医疗费用、住院补贴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理赔条款约定负责赔付。其中,属员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理赔条款约定赔付。

家政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业态特点,积极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提高投保额度、扩充保险项目。

  三、保险办理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三家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全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经办机构。家政服务机构负责为从业人员统一购买商业综合保险,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三方协议)后,在定点商业综合保险经办机构中自行选择一家为从业人员办理商业综合保险。对于从业人员在投保期限内在我市范围内变更家政服务机构的,原缴保费依然有效。

  四、补贴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申报程序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按年度申报、审核和拨付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份。符合申报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按当期参加商业综合保险的人数填写《济南市家政服务机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向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领表》

(附电子文档);

  3. 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三方协议);

  4. 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商业综合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名单复印件;

(二)审核和拨付程序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协议的规定,由商业综合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家政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参保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实。符合条件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于申报月份次月录入系统。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对家政服务机构申领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情况进行公示(附件2),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保留好资金发放手续。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月次月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五、补贴标准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按年缴费,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实行先缴后补制度,家政服务机构按本《通知》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经注册地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购买商业综合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实行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是推动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提高从业人员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降低家政服务机构的经营风险,稳定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队伍。

  (二)各家政服务机构应积极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常识教育,防范和避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出险,家政服务机构负责积极协调商业综合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事故的现场查勘及赔付等事宜。

(三) 商业综合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核实核查工作,并出具核实核查情况证明材料。

(四)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对申领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从业人员资格条件认真把关,做好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拨付台账及相关档案材料的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实行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62号)同时废止。

(六)本文件由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上级下达新文件按照新文件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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