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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仲裁庭纪律那些事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6-18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辩论、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提出、变更、增加、放弃、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及提出反申请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仲裁庭纪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 (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

    本条规定了仲裁庭纪律及违反仲裁庭纪律的法律后果,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三种违反仲裁庭纪律的行为,并针对上述行为规定了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暂扣器材并删除有关内容等强制措施,在一定的范围内、合理的限度内,授予仲裁庭对妨害仲裁庭审活动的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员一定的惩处权及强制力,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仲裁庭审有序进行的行为,惩戒违反中词庭纪律的仲裁参与人员和其他人员,确保仲裁庭审有序进行。

  一、妨害仲裁庭活动的强制措施适用对象

    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行为,仲裁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应当将上述情况记入笔录。对于妨害仲裁庭活动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主要为仲裁参与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也可以为旁听人员。

二、妨害仲裁庭活动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扰乱仲裁庭秩序的行为,因该行为也直接影响到仲裁参与人的合法结合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考虑到惩处权力的合理限制问题,妨害仲裁庭活动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界定如下:

    1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主要包括仲裁参与人、旁听人员利用手机、相机、平板电脑、录音笔等器材对庭审活动进行声音、图像、影像记录;

    2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主要包括仲裁参与人、旁听人员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微信、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经法定途径获准采访、转播或者直播庭审活动的除外);

    3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情形:

    (1)违反仲裁庭纪律,在仲裁庭内高声喧哗、随意打断仲裁员发言;

    (2)哄闹、冲击仲裁庭;

    (3)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仲裁工作人员或者仲裁参与人;

    (4)其他不尊重、不服从仲裁庭指示、安排,致使仲裁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

三、对妨害仲裁庭活动的强制措施

【训诫】

    训诫,是指仲裁庭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行为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训诫适用于妨害仲裁庭秩序但情节轻微者,由仲裁庭决定并口头执行,需要将训诫的内容记入仲裁庭笔录。

【责令退出仲裁庭】

    责令退出仲裁庭是指仲裁庭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行为人,强制其离开仲裁庭的强制措施。责令退出仲裁庭与训诫的强度不同,往往更为严厉。仲裁庭可以直接适用责令退出仲裁庭的强制措施,也可以先适用训诫,然后视行为人的表现再决定是否适用责令退出仲裁庭的强制措施,但应当将被责令退出仲裁庭者的违法事实记入庭审笔录。

    实践中,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扰乱仲裁庭秩序且不听劝阻,在不采取责令退出仲裁庭的强制措施即不足以恢复仲裁庭秩序的情况下,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并无不当,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其相关的仲裁权利。如果当事人被责令退出仲裁庭后,仍有代理人的,庭审活动应当继续进行;如果无代理人,应当休庭,可以视情况允许当事人再次参与庭审。如果代理人被责令退出仲裁庭的,当事人自行参与仲裁的,庭审应当继续进行;如果其需要另行委托代理人的,则应当休庭。

【其他措施】

    1.在仲裁庭采用上述强制措施时,亦可以同时暂扣行为人的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行为人拒不删除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仲裁庭笔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仲裁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律赋予的对人身实施强制措施的职权,故仲裁庭在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必要时可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在仲裁庭适用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强制措施时,一般可以当庭处理,记入庭审笔录,不宜直接写入裁决书中;确有必要在裁决书中反映的,在记录仲裁过程的部分予以阐明。

    3.实践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不服从仲裁庭训诫等行为,情节严重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仲裁庭可以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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