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高层次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济人才办发〔2020〕24号)、《济南市钢城区关于引进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激励办法(试行)》(钢城人才办发〔202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钢城区引进优秀人才补贴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到我区自主创办企业,或到企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以参加当地社会保险为准)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二)毕业3年之内到我区自主创办企业,或到区内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以参加当地社会保险为准)的全日制硕士、“双一流”建设学科、“985”“211”高校、国(境)外2020年QS排名前200高校本科生,普通高校本科生。
上述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全日制博士除外);
2.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在钢城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须在2021年5月24日(含)之后。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钢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
二、补贴金额及资金来源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连续3年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贴。符合《济南市高层次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济人才办发〔2020〕24 号)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补贴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区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补贴剩余部分。不符合《济南市高层次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济人才办发〔2020〕24号)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补贴费用由区级财政全部承担。
(二)全日制硕士,“双一流”建设学科、“985”“211”高校、国(境)外2020年QS排名前200高校本科生,普通高校本科生,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月2000元、1000元、700元的生活和租房补贴。硕士研究生补贴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区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补贴剩余部分(每月1000元)。“双一流”建设学科、“985”“211”高校、国(境)外2020年QS排名前200高校本科生,普通高校本科生补贴费用由区级财政全部承担。
三、申请程序及材料
(一)首次申请补贴
1、个人申报
首次申请补贴的申请人须提供:
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有效期内)。
②国内毕业证及学位证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③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社保缴纳证明。
2、单位初审
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填报信息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填报《XX单位2022年第X季度钢城区引进青年人才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后连同个人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首页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每份材料加盖骑缝章),按照企业属地,提交街道(功能区)审核。
3、复审
街道(功能区)审核企业报送的材料,审核通过的,汇总信息形成《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后连同个人申报材料,报区人社局审核。
(二)非首次申请补贴
对于2021年度已申请并享受补贴的,个人仅需提交社保缴纳证明(务必包含所有享受补贴时间段);单位审核无误后,汇总填写《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所属街道(功能区)复审;街道(功能区)审核后汇总填写《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后连同个人申报材料报区人社局审核。
(注意:山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莱钢集团及各改制单位、区属以上企业,本单位初审个人申报材料并填写《补贴资金申请表》后直接报区人社局审核。)
(三)报送材料方式
1、因疫情影响,2022年第一季度申请补贴的各项材料盖章扫描后连同《补贴资金申请表》电子版通过公务邮报送。各街道(功能区)及直报企业须在4月12日前发送至区人社局干部管理与人才开发科公务邮。
2、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别于7月12日、 10月20日、12月12日前报送相关材料,报送形式视疫情防控要求确定。
3、联系方式
区人社局电子邮箱:gcrsjgbk@jn.shandong.cn
区人社局联系电话:75873011
艾山街道联系电话:75879349
颜庄街道联系电话:75879817
汶源街道联系电话:75870963
里辛街道联系电话:76471673
辛庄街道联系电话:75879096
南部新城联系电话:75879533
棋山管委会联系电话:76903818
四、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应对照补贴申请条件如实申报。所在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允许为非本单位人员申报。
(二)各街道(功能区)应指定专人,即时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报送工作,同时做好相关业务咨询工作。
(三)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2年第X季度钢城区引进青年人才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xlsx
济南市钢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