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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劳动争议仲裁证据那些事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4-30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说说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证据那些事

(仅适用于山东地区)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以后,除了协商、调解以外,如果双方不能自行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必然要通过申请仲裁方式寻求仲裁机构对争议事项予以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争议双方要想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赢得主动,就需要以事实为依据,用证据开口说话,所以证据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至关重要,那么,什么是证据?证据都有哪些类型、证据的运用规章是什么呢? 我们这周就来聊聊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那些事。

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证明主体提供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证据问题是仲裁和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仲裁和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三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书证。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书信、文件、合同书、票据等。相对于其他证据种类,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具有重要价值。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户籍证明、医疗凭据等。


2.物证。物证是以物品的外形、结构、质量、数量等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和书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实体,但二者有质的区别。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以物品的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书证是以物品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例如:工作服、胸牌等都是物证,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例如,手写的劳动合同书,如果用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书证;如果用来证明书写者的书写习惯,则是物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数据资料。例如录音带、录像带等。视听资料与书证都是以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但书证是以文字、符号等来再现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则以直观的声音、图像等来再现案件事实。如现场照片、谈话录音、劳动场所的监控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客观事实如实陈述,证人主观的推测、评价,以及道听途说的事实,不具有证据效力。例如其他在场劳动者的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所作的叙述和说明。由于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因此当事人陈述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主要体现在申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但是,也由于当事人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陈述难免带有很强的倾向性、片面性甚至虚假性。因此当事人陈述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主体根据仲裁庭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对鉴定材料进行观察、比较、检验、鉴别等的基础上,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如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证文书、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结论、医疗诊断等。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勘验人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不便移动的物证采取勘察、检验、绘图、拍照等措施时所形成的实况记录。勘验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和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进行的,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现场或者物证的客观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制作勘验笔录是保全原始证据的重要手段,需要注意的是勘验笔录不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证据的运用规则是怎样的?


    1、谁主张谁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仲裁委员会调取证据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为查证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的真伪,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4、无法确定举证责任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十条规定:依照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举证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一般不组织质证,但是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仲裁庭怎样审核认定证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仲裁庭认定事实的根据。所谓查证属实是指证据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经当事人出示、对方质证和仲裁庭认证,认为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真实性。证据是证明待证事实的材料,证据又是客观存在的材料,而不是任何人主观臆造的产物。因此它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否则以它为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可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的联系表现在,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本案的部分或全部事实。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不是本案的证据,对本案没有证明力。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仲裁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仲裁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仲裁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仲裁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三、《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4)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有疑点的视听资料;(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四、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明,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大小,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外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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