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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仲裁期限的特别规定

来源:济南市钢城人才超市 时间:2020-07-24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一、重新计算仲裁期限的情形

(一)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情形

1、追加共同申请人

在必要共同当事人的情况下,如果部分当事人没有申请仲裁,为了查明案件,彻底解决纠纷,仲裁庭可以依法追加共同申请人。此时案件的审理期限从仲裁庭决定追加共同当事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2、追加共同被申请人

为方便查明案件,快速处理相关案件,保护劳动者权益,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中规定了若干共同当事人的情况。这些共同当事人都是必要的共同当事人,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没有列明必要的共同被申请人,则仲裁庭有权依法追加共同被申请人。例如在涉及劳务派遣争议案件中,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未将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则仲裁庭应当进行追加。

3、追加第三人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法追加第三人。

(二)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情形

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劳动者作为申请人时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时应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申请人需要提交与其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证明和身份证明。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不齐备导致仲裁委无法受理的,则申请人需要补正相关材料,此时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申请人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形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增加、变更的仲裁请求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此时案件的审理期限从仲裁庭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情形

根据《办案规则》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可以将反申请和本申请合并处理,此时案件的审理期限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情形

根据《办案规则》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如果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此时案件的审理期限从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由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自被指定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兜底性规定,即除前述明确列举的五种情形以外,不排除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仲裁期限应当另行计算的情形(此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二、不计入仲裁期限的情形

(一)中止审理期间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办案规则》中规定的中之情形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仲裁庭可以中止审理。自仲裁庭决定中止审理之日起至中止审理情形消除之日止,期间经过的时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二)公告送达期间

仲裁委员会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用人单位备案登记地或者经营地有明显标识但无办公人员的,在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仲裁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情形下,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自仲裁委员会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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