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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那些事儿

来源: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20-04-26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现实中又存在很多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情况,这些情况都是怎么来区分和界定呢?我们就一起来说道说道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那些事儿……


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法律或政策规定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下的顺延《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也就是说存在有上述情形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医疗期、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或者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要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上述情况都是以法律或政策的形式规定合同期满不得立即解除合同的情形,带有强制性,是为了保证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对因上述情况产生的顺延的时段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产生双倍工资。


二、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

 1、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5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所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在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劳动合同终止后其法律效力依法消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当视为双方又建立了另一个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规定,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合同期满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用人单位能否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或期满时行使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打算合同届满后就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的,可以依据《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第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届满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的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如果在劳动合同届满前或届满时没有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应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如不能证明解除理由合法,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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