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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不定时工作制那些事儿

来源: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10-18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在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除了采用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之外,还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那么,哪些行业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如何审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这些事儿。

一、哪些行业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参照《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范围,应严格按劳动部劳部发 [1994]503号文规定执行。”

另按《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何审批?

参照《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时工作制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企业,应向其主管部门写出报告,中央直属企业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部批准;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厅批准;市、地属及其以下企业,经市地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写出报告,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因此,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需报经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用人单位不能私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参照《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八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中第67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参照《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不论采用何种工作方式,都应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参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员工,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职工带薪年休假应当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综上,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是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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