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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6-17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劳动合同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不涉及劳动合同已履行的部分。劳动合同解除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单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分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所谓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从法律效果上来看,其结果都是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具有一定相同性,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毕竟是两种使劳动关系归于消灭的不同方式,二者在成就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并直接导致劳动者在遇到这两种情形时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差别,采取维权手段的差别。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劳动合同解除与劳终止的区别:

一、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自然结束,而解除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结束。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关系的正常终结,比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一般经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的发展轨迹,即使是其他情形下的终止,也通常是由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丧失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而不得不终结;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关系的“非正常”结束,在劳动合同的目的完全实现之前基于双方或者一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结束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见,二者终结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不同的。

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得约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劳动合同中的预先约定,包括约定期限的届满和约定工作任务的完成。(2)基于客观事实或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丧失合同主体资格,包括劳动者依法退休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劳动者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解散的;被依法宣告破产等。(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约定。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通常是双方或单方当事人依法作出的终结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做限制,但对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常都会设置一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至第四十二条中规定: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除了以上条款规定外,根据不同情形,还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类。其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又分为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和无需提前通知随时解除两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分为无需提前通知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不同的解除方式,程序要求也不一样。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要研究工会提出的意见,最后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和四十三条)。

四、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一)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怎样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八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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