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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可获“双赔”那些事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4-30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那么,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可以获得怎样的赔偿?赔偿依据是什么?等都是劳动者比较关注的问题,下面就来说说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可获“双赔”那些事。


一、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可获“双赔”吗?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原则上不存在冲突。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社会保险,政府按规定向企业收取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受到工伤事故时,按照一定程序予以确认并拨付补偿款项,属于社会基准法,其目的是将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风险转嫁由全体投保人承担,及时保护劳动者权利。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需参照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无论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影响受工伤职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侵权责任属于司法范畴,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劳动者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者部分补偿而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二、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可获双赔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从民事诉讼角度出发规定,不管受伤职工是否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或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其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第九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结合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这一围绕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法律体系(包括《社会保险法》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既在实体上承认了长期争论不休的有限“双赔”,亦即除工伤医疗费用外, 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又在程序上理顺了有关民事程序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允许工伤职工自行选择救济程序的顺序(包括同时寻求民事和行政救济),从而解决了长期困扰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寻求救济的程序障碍。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进一步明确:第一,被侵权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并不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第二,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并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获赔偿项目分别有哪些?


(一)《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的条件,即便事故是因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之外的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职工同样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第三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在本质上和普通的侵权行为并无差异,因此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第三人依法负有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受害人也依法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怎样申请赔偿,在赔偿过程中产生纠纷怎样维权?


(一)工伤保险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发生到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一般要经过三个步骤:

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最后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那么就由用人单位支付。双方对此有争议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追索工伤医疗费,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注意:当事人要提出申请,才适用这个程序。

为保障产生争议的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者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没有着落,影响甚至耽误治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

(二)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民事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人身损害赔偿通常三种解决途径,即协商、调解和诉讼方式。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具体赔偿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参照法律有《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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