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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那些事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4-29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一、什么是“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绩效协议等约定,也可能通过其他方式例如合法制定绩效制度等形式确定“胜任工作”或“不胜任工作”的标准。如果劳动者不能按照这个标准,保质保量的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达不到双方对所在岗位约定或认可的考核标准,就可以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能直接解除,只有在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首次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具体明确的岗位要求;

    2、考核制度经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经过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3、劳动者首次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4、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进行适当的业务培训或者调整适当的工作岗位;

    5、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再次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6、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并听取工会意见;

    7、用人单位依法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该劳动者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哪些情况下即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1-10级伤残的;

5、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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